(2017)沪0117执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宰琦与姜祖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宰琦,姜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48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487号申请执行人:宰琦,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姜祖华,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宰琦与被告姜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3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姜祖华未按该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宰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违约金4,8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6月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姜祖华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崔 宁书 记 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