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李万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49号被执行人:李万明(曾用名:李生),男,1998年5月7日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本院在执行李万明被判处罚金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云2529刑初16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李万明应交2000元罚金。经查,被执行人李万明刑满释放后在外打工,现下落不明,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绍云审判员 赵虹& # xB;审判员 李 文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