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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9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李万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49号被执行人:李万明(曾用名:李生),男,1998年5月7日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本院在执行李万明被判处罚金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云2529刑初16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李万明应交2000元罚金。经查,被执行人李万明刑满释放后在外打工,现下落不明,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绍云审判员 赵虹& # xB;审判员 李   文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