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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执234号吉国海与李忠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国海,李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吉国海,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忠英,女,土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国海与被执行人李忠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除被执行人李忠英已支付3000元外,被执行人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案款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多杰才让审判员 高 建 华审判员 李 永 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明 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