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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新鹏飞电工器材机电建材商行与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新鹏飞电工器材机电建材商行,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新鹏飞电工器材机电建材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经营者:袁明辉,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袁海亭,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梁和成,公司总经理。牙克石市新鹏飞电工器材机电建材商行(以下简称:鹏飞商行)诉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鹏飞商行因药业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药业公司先行给付5万元,并承诺分期履行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