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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91执异2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戴某,男,199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镇江。申请执行人:蒋某,女,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在本院执行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戴某以其已经履行完结义务为由,对本院依据(2017)苏1191执3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其银行卡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对该异议审查过程中,2017年8月31日,异议人戴某以申请执行人蒋某已认可其履行义务完毕为由,现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某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平波审 判 员  李仁福人民陪审员  赵向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蔡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