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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明光市先锋纸箱厂、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光市先锋纸箱厂,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先锋纸箱厂,住所地明光市明东街道魏岗村,组织机构代码57443251-5。负责人:邵先锋,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被执行人: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中宁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勇。明光市先锋纸箱厂与被执行人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182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1182执8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国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