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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中财、马天福与史大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中财,史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马中财,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榆树市。马天福,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住榆树市黑林镇太平村2组。被执行人:史大亮,男性,1993年2月5日出生,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中财、马天福与被执行人史大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史大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10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