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彦平与陶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平,陶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586号原告:张彦平,男,汉族。被告:陶春,男,汉族。原告张彦平与被告陶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张彦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彦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张彦平负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