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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彦平与陶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平,陶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586号原告:张彦平,男,汉族。被告:陶春,男,汉族。原告张彦平与被告陶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张彦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彦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张彦平负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