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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高文斌与四平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文斌,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平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1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斌,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韩俊峰,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宇,副市长。上诉人高文斌与被上诉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四平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因房屋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高文斌上诉称:一、住建局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二、过渡期18个月的规定是24#-3地合同必须标明的,由结算清单可以推算出过渡期18个月的事实。三、2013年8月26日停止过渡费的发放时,不具备入住条件。本院认为:2010年7月1日高文斌与四平市通达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四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签订了《产权调度协议书》。高文斌上诉称住建局牵头部署拆迁工作,成立四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并与委托单位四平市通达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与其共同签订了《产权调度协议书》,但住建局并不是《产权调度协议书》的签署方,高文斌与住建局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住建局主体资格不适格。2016年12月6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针对高文斌诉棚改办、四平市财政资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吉030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即构成重复起诉。结合(2016)吉0303民初1228号案件中高文斌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所以本案原审中高文斌对棚改办的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故对上诉人高文斌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勇审判员 魏玉国审判员 谭贵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