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石岩与中启盛建(通辽)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岩,中启盛建(通辽)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904号原告:石岩,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启盛建(通辽)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兴大街90号。原告石岩与被告中启盛建(通辽)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岩于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启盛建(通辽)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岩撤回对被告中启盛建(通辽)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计1397元,由原告石岩负担。审判员 高朝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