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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明岗与王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岗,王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743号原告:李明岗,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王宇,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984400129。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西永兴路格林家园**号楼*层。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岗诉被告王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明岗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岗撤回对被告王宇的起诉。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