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934号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吴文娟,女,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四川省华蓥市人,居民,住四川省内华蓥市。被告:刘苒,女,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委托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颜昌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