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峰与靳明明、定远县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靳明明,定远县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890号原告:刘峰,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超,灵璧县黄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明明,男,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被告:定远县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滁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47703(1-1)。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与被告靳明明、定远县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靳明明、定远县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回对被告靳明明、定远县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赵起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耿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