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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杜贤根与雷腊梅、李玉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贤根,雷腊梅,李玉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3343号原告:杜贤根,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志龙,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冰毳,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腊梅,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李玉成,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杜贤根与被告雷腊梅、被告李玉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杜贤根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贤根以拟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贤根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杜贤根负担。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