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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沙某某应支付韩某某80000元,负担执行费1100元,共计811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以与被执行人沙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1026执132号韩某某与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执行人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清审 判 员  程 凡代理审判员  贾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石航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