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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韩某乙、张某乙、韩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韩某甲,韩某乙,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韩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韩某乙、张某乙、韩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7年8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韩某乙、张某乙、韩某甲于2017年9月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135000元及金耳环一副,金项链一条;二、被执行人韩某甲陪嫁物大衣柜一个折价1900元顶抵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在2017年9月1日给付60000元,在2017年9月8日前给付20000元,剩余部分53100元在2018年12月30日全部给付清:三、本案执行费1925元由被执行人韩某乙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未执行款项73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庆审判员 达海芳审判员 鲁 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XX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