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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侯进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52990-0),住所地威海经区乐天世纪城-1号-B819室。法定代表人邹积会,总经理。被执行人侯进港,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被执行人谭海丽,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上述当事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侯进港名下车牌号为鲁K×××××号机动车,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海丽名下车牌号为鲁K×××××号机动车,查封了被执行人侯进港、谭海丽名下位于文登区环山东路117号1单元901室房产,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侯进港名下财产的查封;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谭海丽名下财产的查封;三、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告义务执行完毕。执行费50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