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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船山区自由舌彩海鲜自助餐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船山区自由舌彩海鲜自助餐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010号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负责人侯兰云委托代理人黄开容,被告船山区自由舌彩海鲜自助餐厅,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政府西街经营者龚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船山区自由舌彩海鲜自助餐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7元,由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 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崇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