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井芝与李吉峰支付令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井芝,李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0721民督6号申请人:李井芝,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吉祥二区9栋3号。被申请人:李吉峰,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阿荣旗文体广电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北方经典一期8号楼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7801050017。申请人李井芝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井芝称,2015年10月1日被申请人李吉峰向申请人借款42,8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欠据一份。此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责任。要求被申请人李吉峰给付申请人李井芝借款本金42,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吉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井芝借款本金42,800元。申请费290元,由被申请人李吉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