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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唐颖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颖,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第十七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3251号原告唐颖,女,199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第十七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晚霞路***弄***号。负责人金宇晴。原告唐颖与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第十七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4日,原告唐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唐颖已预交),由原告唐颖负担。审判员  倪水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尊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