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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1153号原告:刘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哈拉海乡红旗村6组.被告:杨某某,自然状况不详,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金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帅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