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1153号原告:刘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哈拉海乡红旗村6组.被告:杨某某,自然状况不详,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金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帅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