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7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天音在线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7872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赵季平,该协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能,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煜,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黄明端,该店董事长。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东,男。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礼,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天音在线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XXX号院401号楼(劲松孵化器1563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礼,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北京天音在线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7年4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9月1日,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计827.5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刘燕萍审 判 员 王婷钰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