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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漳州市京顶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颜亚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京顶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颜亚池,曾水法,福建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554号被执行人:漳州市京顶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九湖镇新春村金顶18号,机构代码:55956331-4。法定代表人颜亚池,总经理。被执行人:颜亚池,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曾水法,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福建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霞田下64号,机构代码:71730552-2。法定代表人赵宗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宗华,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漳州市京顶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颜亚池、曾水法、福建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宗华诉讼费用一案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001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55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伟鹏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