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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5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强,李彦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585-2号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900072081356X。法定代表人:刘世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森旺、王洪顺,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李玉强,男,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沧县。。被申请人:李彦崎,男,194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强、李彦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3160元,由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