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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6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与马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马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145号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开发区东贾村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30960196。被告:马长龙,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庆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