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任丽萍、林正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丽萍,林正铨,林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任丽萍,女,汉族,1957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正铨,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颖,女,汉族,1964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丽萍与被执行人林正铨、林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2207民事调解书]中,分别于2015年8月6日、2016年10月21日查封(保全)被执行人林颖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房产、被执行人林正铨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城关海坛东路房产、被执行人林正铨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六一中路复式单元。2016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后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海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福建银德中远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中联(福建)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最终三套房产的评估价分别为1285000元、1524000元、4582900元。在向被执行送达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书后,本院将上述三套房产挂至平潭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最终三套房产总成交价为7934465元,其中任丽萍共分得2081932.46元,尚有218067.54元未执行到位。经查明,被执行人林正铨、林颖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任丽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28民初2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孟斯审判员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