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宝举、李成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举,李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朱宝举,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成新,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宝举与被执行人李成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成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有未支付欠款10317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倪训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