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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2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17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于蓬,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登州街道梁家疃。被申请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83号。法定代表人:迟大忠,任董事长。申请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蓬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蓬莱市兴达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于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鲁0684执保2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于蓬的银行账户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施并提供了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于蓬银行账户存款7000000元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