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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艾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艾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579号罪犯马艾布,男,1986年5月7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艾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将罪犯马艾布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马艾布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五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艾布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艾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