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振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振怀,石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田茂林,理事长。被执行人石振怀,男,1967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石振江,男,1956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石振怀、石振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齐发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光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