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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尧坤、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尧坤,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81号申请人:李尧坤,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林,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法定代表人:叶健,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宁波道46号。法定代表人:蒋传良,执行董事。申请人李尧坤与被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尧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0元(壹仟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