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九环与胡月鹏、元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九环,胡月鹏,元成军,刘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393号原告:袁九环,女,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系袁九环女儿),女,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月鹏,男,成年(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元成军,男,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超,男,成年(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安阳县。原告袁九环与被告胡月鹏、元成军、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王天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现原告袁九环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九环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九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九环负担。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玮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