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乃添、何玲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乃添,何玲齐,尤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277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3315193K。法定代表人:姚真勇,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翠然,女,该银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嘉燕,女,该银行工作人员。被告:吴乃添,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何玲齐,女,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尤某,女,200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农商银行)与被告吴乃添、何玲齐、尤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德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嘉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乃添、何玲齐、尤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德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倩贞清偿贷记卡透支本金48611.03元,利息3313.76元,费用(含滞纳金)27856.48元,合计79781.27元(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17年2月25日,此后本息按上述规则计至所有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吴倩贞承担。诉讼中,顺德农商银行明确诉讼请求中的费用27856.48元分别是分期付款手续费13125元、滞纳金7425.02元、违约金7306.46元。事实和理由:吴倩贞于2013年10月23日向顺德农商银行申请开立恒通贷记卡,经顺德农商银行审批通过后开立卡号为62×××02的贷记卡,信用额度为50000元,账单日为每月25日,还款宽限期25日。被告开卡后进行了消费、取现等使用。截至2017年2月25日,吴倩贞尚欠透支款项本金48611.03元,利息3313.76元,费用(含滞纳金)27856.48元,已构成违约,据此顺德农商银行提起诉讼。诉讼中,因查明吴倩贞已死亡,故顺德农商银行变更吴倩贞的法定继承人吴乃添、何玲齐、尤某为被告,请求吴乃添、何玲齐、尤某在继承吴倩贞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吴乃添、何玲齐、尤某未作答辩。原告顺德农商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乐从派出所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表四份、顺德农商银行家庭万应钱贷记卡申请表一份(含领用合约)、恒通贷记卡欠款明细表一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互相印证,本院均予以采纳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3日,吴倩贞向顺德农商银行申请开办贷记卡,顺德农商银行审核后对吴倩贞发放一张卡号为62×××02的贷记卡,该贷记卡的《领用合约》第三条及费率表约定,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还有分期手续费。吴倩贞领取贷记卡后多次进行提现和透支使用,其中在2016年4月26日预借现金50000元,并办理了36期的分期还款,但归还部分后再没有归还。顺德农商银行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吴倩贞于2016年7月6日死亡,吴倩贞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父亲吴乃添、母亲何玲齐、女儿尤某,即三原告。本院认为,顺德农商银行与吴倩贞签订的《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吴倩贞在领取贷记卡后进行透支使用,在死亡前已欠透支借款本金48611.03元,因吴倩贞已经死亡,吴乃添、何玲齐、尤某作为吴倩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吴倩贞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故顺德农商银行起诉请求归还尚欠的透支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截至2017年2月25日累计尚欠透支借款本金48611.03元和利息3313.76元,经审查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此后透支利息还需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对于顺德农商银行诉讼请求的费用中的滞纳金,在原来的《领用合约》及费率表上有约定,应予支持。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滞纳金,在双方没有补充签订协议约定另行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顺德农商银行自该时起不能再收取滞纳金或违约金,即本院只支持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共7425.02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还有,顺德农商银行诉讼请求中的费用是包含分期还款手续费,该分期还款手续费共13125元,也予支持,合计费用为20550.0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乃添、何玲齐、尤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吴倩贞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透支借款本金48611.03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7年2月25日尚欠利息3313.76元,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以透支借款本金48611.0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和费用20550.02元;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54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吴乃添、何玲齐、尤某负担1611.87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萧永宜人民陪审员 容盛枝人民陪审员 苏丽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劳雪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