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军安、黄送喜诉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941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安,黄送喜,黄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军安,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送喜,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建华,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军安、黄送喜与被执行人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