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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玉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968号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法定代表人:李锡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军,办公室主任。被告:李玉选,男,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育宁{文书日期}书记员  汪正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