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恢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宁忠与席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忠,席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王宁忠,男,生于1955年2月22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状元西街39号,系韩城市商贸局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席民生,男,生于1956年1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金城区金城市场15号,系韩城市二轻公司下岗职工。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宁忠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席民生偿还其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8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1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旺纯审判员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二〇一七年九月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文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