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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州路缘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添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路缘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添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路缘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世茂广场商业内街2及办公1、办公2号楼1-1725。法定代表人仝晓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添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雄风路486号6-112号。法定代表人郑志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路缘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添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5月至今,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9月1日,本院与申请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恒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