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曹兵与陈春雷、文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兵,陈春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文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164号原告:曹兵。法定代理人:段连凤(系曹兵之母),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新区新民村湾门*组。被告:陈春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樊艺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文明。原告曹兵诉被告陈春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兵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11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给原告曹兵。审判员 曹庚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