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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万健与全成、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健,全成,刘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782号原告:万健,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全成,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刘志强,男,27岁,汉族,衡阳县人。原告万健与被告全成、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万健以二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健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万健负担。审判员  许卫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