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万健与全成、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健,全成,刘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782号原告:万健,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全成,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刘志强,男,27岁,汉族,衡阳县人。原告万健与被告全成、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万健以二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健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万健负担。审判员 许卫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