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1174号原告湖北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1174号原告:湖北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邵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擎哲,男,公司员工。被告:唐磊,男。原告湖北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湖北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高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