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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咸华、凡小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咸华,凡小邦,刘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324号申请执行人:李咸华,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凡小邦,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雪梅,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咸华与被执行人凡小邦、刘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98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凡小邦驾驶的鲁A*****汽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咸华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