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1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邰伟民与贾书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伟民,贾书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114-1号申请执行人:邰伟民,男,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许昌市东城区。被执行人:贾书彦,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邰伟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书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书彦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邰伟民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025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帅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