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会青诉丁淑花姚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青,丁淑花,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573号原告刘会青,男,65岁,1952年5月5日,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被告丁淑花,女,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被告姚峰,男,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本院在审理刘会青诉丁淑花、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会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明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长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