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襄阳印之彩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与襄城区尚公馆娱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印之彩广告印务有限公司,襄城区尚公馆娱乐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891号原告:襄阳印之彩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谷山大厦*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喻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潇,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襄城区尚公馆娱乐中心。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环镇南路。个人经营者:徐成。原告襄阳印之彩广告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区尚公馆娱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襄阳印之彩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襄阳印之彩广告印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印之彩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印之彩广告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