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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荣航、杨超、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荣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83号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81年11月25日生于四川省彭山县(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户籍所在地眉山市彭山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荣航,男,汉族,198年2月15日生于四川省彭山县(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户籍所在地眉山市彭山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彭山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罚金5000元,荣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罚金4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英审判员 彭 明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