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樊林冲、太原市百信建材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山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樊林冲,太原市百信建材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山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2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汇通北路153号。法定代表人王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烨炘,男,1992年7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晋中市榆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林冲,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媚阳镇下朝第二居民组,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百信建材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东沙沟村。负责人杨峰,该公司总经理。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女,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环城北路王杜村。法定代表人周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宇,山西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林冲、太原市百信建材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山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东星审判员 侯建伟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