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5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易红香与钱坤、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红香,钱坤,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5760号原告易红香,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喻开富,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钱坤,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峰城区,被告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亭区凫城乡马头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长江路21号。原告易红香与被告钱坤、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易红香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易红香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兰泽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