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6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凤明与朱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明,朱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6199号原告:朱凤明,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良、徐夏吉,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华,男,汉族,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华、戴星晨,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凤明与被告朱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司法评估申请要求对销货清单上的货物进行价格评估,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准许予以评估,2017年8月8日因原告未预交评估费终止评估。原告朱凤明于2017年8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并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凤明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戴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