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6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潘小琴与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太有乾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琴,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太有乾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何跃实业有限公司,沈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6698号原告潘小琴,女,1952年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伟,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舒益龙。被告上海太有乾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毕洪江。被告上海何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友朝。被告沈永清,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琴与被告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太有乾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何跃实业有限公司、沈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毛晓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蒯本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