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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教富林与郭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教富林,郭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253-1号原告:教富林,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郭长海,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教富林与被告郭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本案。被告郭长海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的履行地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前郭县,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前郭县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郭长海的住所地应当为经常居住地前郭县前郭镇粮窝村,因被告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前郭县,原、被告双方对此均予认可,所以本院无管辖权。现双方均同意将案件移送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人民陪审员  刘佳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宗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