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教富林与郭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教富林,郭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253-1号原告:教富林,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郭长海,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教富林与被告郭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本案。被告郭长海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的履行地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前郭县,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前郭县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郭长海的住所地应当为经常居住地前郭县前郭镇粮窝村,因被告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前郭县,原、被告双方对此均予认可,所以本院无管辖权。现双方均同意将案件移送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人民陪审员 刘佳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宗宁 关注公众号“”